•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4-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19

2014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4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开始支付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4开发投”,代码:124733。

4、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24%,在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

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23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间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

24日止。

10、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5日为上1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

2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日期: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14 开发投",证券代码

124733。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逾期未领

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2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

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