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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一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12473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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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由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一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一期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长交 01( 代码: 124730)。

3、 发行人: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 6 亿元人民币。

5、 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设置本

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存续期第3、 4、 5、 6、 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

发行总额的20%、 20%、 20%、 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 本期债券票

面年利率为7.8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36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4月30日至2021年4

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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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

额的20%、 20%、 20%、 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最后四年每年的应

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日: 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

11、兑付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出

具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本期债券的跟踪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4、 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 7.88%。

3、 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29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

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6 年 5 月 3 日。

三、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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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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