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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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020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4年第一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全体持有人:
鉴于:
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与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本公司”)签署《2014年中国电力投资集
团公司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发
行人、本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简称“监
管人”)已经签署《2014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账户及资
金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均已生效。
2、根据《2014年第一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已于2014年
4月28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已同意委托本公司作为债
权代理人,代理本期债券的相关债权事务。
本公司依照《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监管协议》的约
定履行债权代理人的职责。
为出具本报告,自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日起,本公司与发行人进
行接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债权代理事务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本报告依据本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进行判断,对本公司为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期间所了解到的
信息进行披露,并出具结论意见。
本公司未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未对本期债券
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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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0年度的债权代理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
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
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
(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
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持有其100%的股权。
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
月23日出具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AAA的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中电投
债01”AAA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完毕后一个月
内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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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简称“14
中电投债01”,证券代码为1480264;同时,于2014年5月30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简称“14电投01”,证券代码为124720。
(二)付息情况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9
年每年的4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时按债权
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
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
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发行人已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至
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自2015年4
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
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于2018年4
月24日支付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
于2019年4月24日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
间的利息;于2020年4月24日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
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不存在应付未付利息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未出现延迟兑付利息或本金的情
况。
(三)抵/质押手续办理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四)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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