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4-03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江云法意字(2013)第02号
致: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
的委托,指派徐道波、徐进忠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
发行人发行“2014年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
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
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
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
称“国发19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以下简称“财预[2010]4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
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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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881号,以下简称“发改办财金[2010]2881文”)、《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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