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09年山东省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2

2009年山东省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

债券

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公告

由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5月22日发

行的2009年山东省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债券本金分期兑付条款。自2010年至2019

年每年偿还本金6000万元,分别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0%。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5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

间的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发行总量10%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省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PR青州债。

3、债券代码:124627。

4、发行人: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10 年至 2019

年每年偿还本金 6,000 万元,占本期债券发行额的 10%; 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

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 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

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

分 的金额忽略不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 登记日日终在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 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

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 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存续期票面利率为6.50%。

8、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5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

日顺延)。

10、兑付日: 2010年至2019年每年的5月22日。

二、本期债券分期偿还本金情况

1、债权登记日

2015年5月21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中,10 %比例的本金将被兑付。

2、分期偿还方案

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至2019年每年偿还本金6000万元(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分期偿还本金时,投资者账户中的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每张

债券对应的面值相应减少。债券应计利息以调整后的债券面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3、债券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10 %本金后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 50元×(1-本次偿还比例)

= 50元×(1-20 %)

= 40元。

4、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分期偿还日开盘参考价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本次偿还比例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10%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

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5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5月2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

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四、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

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

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