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3-03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发行
“2014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扬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李
晓松律师、左晨晨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2014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
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
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企业债券发行
核准程序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
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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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
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简化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
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
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
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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