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11
2013 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和 2014 年大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01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29 日
(三)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四)表决方式:记名式投票(传真、邮寄)
(五)债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5 日(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债券 8,100,000 张,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的 50.63%。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参加
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审议案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置换“13 大冶城投债”和“14 大冶城投债”两期
公司债券抵押物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中,共有10名债
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投出有效票,其中同意该议案的本
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0名,其所持有的债券
8,100,000张, 其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50.63%表决权,占参
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计0名,其所持有的债券为0张,占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表决权的0%;投票弃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0名,其所持有的债券合计0张,占参加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大成(武汉) 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3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2、《2014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3、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关于 2013 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和
2014 年大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 2013年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 公 司
债券和 ⒛14年 大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 公 司 公 司 债券 ⒛14年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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