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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10-30

2013年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2013年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4年11月 11日(星期二)开始支付2013年11月 11日至2014

年11月 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 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2、债券名称: 2013年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3襄建投”,代码: 12443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30%,在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

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08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间: 本期债券计息期间自 2013年11月 11日起至2020年11

月 10日止。

10、付息日: 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 11日为上1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1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

12、 信用评级: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长

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3、上市日期: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13 襄建投",证券代

码 124432。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3年11月 11日至2014年11月 10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 10日 。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4年11月 11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资金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 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 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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