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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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
年11月4日发行的2013年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4日开始支付2014年
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新区(代码:124421)。
3、发行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3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6.9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在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2136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即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第3年至第7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度应偿还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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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
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出
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
体信用级别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6.90%。
3、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
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5年11月4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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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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