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7
2013 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 年10 月29 日发行的
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6年10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
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3年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怀化工
4、债券代码:12440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6、发行期限:7年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7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
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
10月28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9日(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年度付息日为10月31日)为
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8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
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三)关于其他投资者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俊
联系电话:0745-2837927
2、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旺顺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怀化市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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