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9
债券简称:1380310(银行间)
124378(上交所)
债券代码:13 湘潭九华债
PR 湘九华
2013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度第三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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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3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3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以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九华”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海通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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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2017 年 11 月 2 日,湘潭九华收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湖南证监局在 2017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0 日对湘潭九华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湘潭九华发行的 15 潭九华等信息披露制度与实际审批流程不一致,制度未
得到有效执行;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公司电子邮箱;未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
信息;未披露募集资金年末余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未说明是否与募
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未披露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提取
情况,未说明与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承诺是否一致。
二、募集资金方面
15 潭九华、 16 九华 01、 16 九华 02、 16 九华 03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
转与本息偿付未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15 潭九华部分募集资金未用于约定的用途,
15 潭九华 3 亿元募集资金转入子公司自有账户, 6.5 亿元转入其控股股东同一控
制下的湘潭九华兴隆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并转存为定期,后转回至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自有账户,其中 300 万用于投资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16 九华 01、
16 九华 02、16 九华 03 共计 7.9998 亿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1.17 亿元通过自有
账户偿还借款、支付工程款等, 2.48 亿元转入自有账户后未使用,湘潭九华于整
改过程中,将上述募集资金返还至专户,其中超额转入 3662.09 万元自有资金与
募集资金混同。
16 湘九华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相关制度未对募集资金专户监督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进行明确;自有账户转作专户使用未经过有效审批程序;因该账户作为偿
还银行贷款专户,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募集资金专户曾转入自有资金 5800 万
和 5500 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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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湖南证监局对湘潭九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
议》等相关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权代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权代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曹流、郑云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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