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4-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提前兑付暨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16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提前兑付暨摘牌公告

根据《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二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内容,由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发行的 2013 年萍乡

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并支付 2017 年 10 月 11 日

(含)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的应计利息及额外利息。本次

提前兑付完成后,本期债券将摘牌。

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

息(含额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 汇丰投(债券代码 124366.SH)

3、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 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823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7 年期,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4、 5、 6、 7 个计息年度末,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7.06%。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1 日止。

10、债券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12、付息日: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兑付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通过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归还“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本息

的议案》即于 2018 年提前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 6 亿元整,支

付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提前兑付日期间的利息,并于兑付付息日

额外支付每张债券 1.7376 元的利息。 根据《关于召开 2013 年萍乡市

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和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提

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余未偿还本金并支付应计利息及额外利息。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10 月 11 日(含)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含),共计 199 天

3、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06%

4、债券面值:60 元/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已兑

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40%的本金)

5、债券赎回全价:64.04709041 元/每百元面额

6、交易所提前兑付总额:(交易所托管面额/100)×债券赎回全



7、债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24 日

8、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4 月 25 日

9、债券提前摘牌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四、付息及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及兑付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及兑付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及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及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