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11-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召开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以此为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22

关于召开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公司”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公开发行了“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 13 汇丰投资债” ( 1380288.IB)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 PR 汇丰投” ( 124366.SH) , 发行金额为 10.00 亿

元, 票面利率 7.06%, 债券期限为 7 年( 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起,即 2016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 按照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于 2016 年起每年偿还 20%本金。

本期债券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完成兑付 20%本金;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完成兑付 20%本金,截至本公告日发行人已经按时足额支付本息,债券余额

6.00 亿元。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拟于 2018 年一次性提前归还本期债券的

剩余本金及应计利息。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以及本期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决定召开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表决《关于提前归还“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本息的议案》 (附件 1)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2、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表决,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参

加会议、未参加会议、反对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

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2、召开时间: 2017 年 12 月 6 日 9:00 至 17:00

3、召开方式: 通讯

4、 审议事项:《 关于提前归还“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债券本息的议案》 (附件 1)

5、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29 日(以下午收市后,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

准)

6、拟邀请参加会议的人员

(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

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

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 2) 发行人;

( 3) 债权代理人;

( 4)主承销商;

(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 6)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二、 参会程序和表决效力

1、 法人债券持有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2)、 证券账户卡( 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参会人身份证。

2、 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 或持有本期债券

的证明文件);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托人身份

证及证券账户卡。

3、 上述有关证件、 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 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相关复印件需债券持有人签名。

4、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 9: 00 点前将上述材料

扫描件发行至主承销商邮箱( 2221198537@qq.com) , 并于持有人会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寄送至主承销商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3 楼 陆晔 收 021-20333734) 。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

资格的债券持有人, 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通讯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应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 9:00 至 17:00 将表决票(附件 3)通过电子邮件

( 2221198537@qq.com) 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指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3 楼)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代表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的本期债券

总面额的债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

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