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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召开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21

关于召开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 公司”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公开发行了“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 13 汇丰投资债” ( 1380288.IB)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 PR 汇丰投” ( 124366.SH) , 发行金额为 10.00 亿

元, 票面利率 7.06%, 债券期限为 7 年( 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起,即 2016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 按照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于 2016 年起每年偿还 20%本金,累计已经偿还 40%本

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6〕 88 号)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三批置换债券

转贷规模的通知》(赣财债[2016]72 号)以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

于对开发区 2016 年第三批存量债务置换债券安排情况的请示》等文件精神,

本期债券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完成兑付 20%本金;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完成

兑付 20%本金,截至本公告日发行人已经按时足额支付本息,债券余额 6.00 亿

元。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拟一次性提前归还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及应计

利息。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以及本期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决定召开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表决《关于提前归还“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 (附件 1)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2、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表决,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

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

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2、召开时间: 2017 年 12 月 5 日 9:00 至 17:00

3、召开方式: 通讯

4、 审议事项:《 关于提前归还“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 (附件 1)

5、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28 日(以下午收市后,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

准)

6、拟邀请参加会议的人员

(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28 日

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

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

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 2) 发行人;

( 3) 债权代理人;

( 4)主承销商;

(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 6)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二、 参会程序和表决效力

1、 法人债券持有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2)、 证券账户卡( 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 出席人身份证。

2、 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 或持有本期债券

的证明文件);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托人身份

证及证券账户卡。

3、 上述有关证件、 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 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相关复印件需债券持有人签名。

4、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9: 00 点前将上述材料

扫描件发行至主承销商邮箱( 2221198537@qq.com) , 并于持有人会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寄送至主承销商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3 楼 陆晔 收 021-20333734) 。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

资格的债券持有人, 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通讯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应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9:00 至 17:00 将表决票(附件 3)通过电子邮件

( 2221198537@qq.com) 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指定地址(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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