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9-29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付息公告
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开始支付 201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 汇丰投
3、银行间市场债券代码:1380288.IB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4366.SH
5、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6、发行总额:10 亿元人民币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823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期限:7 年期,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4、 5、 6、 7 个计息年度末,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0、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7.06%。
11、付息日:每年 10 月 11 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
级别为 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
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 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和 2013 年
10 月 24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7.06%。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 2014 年 10 月 10 日。 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3 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
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
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
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
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
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
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附 3 楼
联系人:邓春连
联系电话:0799-6783957
邮政编码:337000
2、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4 楼
联系人:阮洁琼
联系电话:021-20333395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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