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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9

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8 月 6 日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银行间市场简称“13 闽北经开债”;交易所简称

“13 闽经开”。

3、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代码 1380245;交易所代码 124338。

4、发行主体: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382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采用提前偿还方式,自

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即 2016 年起至 2020 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

行总额的 20%、20% 、20%、20%、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70%,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从 2013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该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6 日至次年的 8 月 5 日为一个计

息年度。

10、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从存续期的第三个计息年度

开始至第七个计息年度分别逐年偿还本期债券本金的 20%,最后五

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每次还本时按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

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

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

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11、付息日: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12、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流通。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6.70%。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5 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6 年 8 月 8 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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