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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2014-7-2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7-25

2013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3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6日开始支付2013年8月6日至2014

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13闽北经开债”,代码:

1380245;交易所简称“13闽经开”,代码:124338。

3、发行人: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8.0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382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逐年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付息日: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本期债券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福建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国信评报地字

[2012]第0010号)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约为370,904.91万元。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债券所获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和2013年9

月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5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6.70%。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5日

2、付息日:2014年8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止2014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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