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7
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7 年
8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3 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 13 闽北经开债”, 代码
1380245.IB; 交易所简称“ PR 闽经开”, 代码 124338.SH
3、发行主体: 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382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 7 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
发行后第 3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70%,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从 2013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该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6 日至次年的 8 月 5 日为一个计
息年度。
10、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自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
付。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
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
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
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
利息。
11、付息日: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12、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流通。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7 年 8 月 5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 6.70%。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17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