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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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 年 6 月28 日发行的 2013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开始支付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期债券付息
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兑付资金,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2013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 新郑债(银行间市场代码为:1380231);
13 新郑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124316) 。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 6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固定利
率,票面年利率为 6.52%。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付息日:2014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7、债券担保:本期债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方式。发行
人以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的评估值为 364,327.82 万元的 19 宗土地
使用权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抵押担保。
8、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级;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
为 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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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
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10、上市地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计息期债券利率:6.52%。
2、付息日:2015 年 6 月 29 日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其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
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入该持有人指
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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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 等非居民企业
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
司以下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3新郑投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
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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