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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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发行的 2013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3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咸荣盛( 124303)。
3、发行人: 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
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5、债券规模:人
民币 15 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013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 5.8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 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止。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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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4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日: 2019 年 6 月 5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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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3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PR 咸荣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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