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发行的 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期间的
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 一) 债券名称: 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 二) 证券简称及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13 同煤债”, 代码“ 124285”;
( 三) 发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 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54.00 亿元; 本期债券为 1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 五)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财金[2013]734
号;
( 六)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 七)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10 个计
息年度末, 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 八)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8 年 4 月 23 日,
该期限内每年的 4 月 24 日至次年的 4 月 23 日为一个计息年度;
( 九)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8 年每年的 4 月 24 日( 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 十)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 二)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5.20%;
( 三)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部分本
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 四) 付息日: 2019 年 4 月 24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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