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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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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24270 债券简称: PR 渝万盛

2013 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2013 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支付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13 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渝万盛,交易所代码: 124270.SH;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13.00 亿元,债券余额 7.80 亿元;

(五)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六)债券利率: 6.39%;

(七)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八)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

(九)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

(十)付息日: 为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6、 7 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

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逾期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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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债权登记日: 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6 日。 截至该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实际付息日: 2018 年 4 月 17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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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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