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4-17
2013年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2015付息公告
2013年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7日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
月25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13晋江城投债”,代码:
1380186;交易所简称“13晋城投”,代码:124264。
3、发行人: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16.0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73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期固定利率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
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20%、20%、20%、20%、20%的比例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票
面利率为6.3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 付息日: 每年4月26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晋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3年5月7日和2013年7
月12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6.35%。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4日
2、 付息日: 2015年4月26日(因2015年4月26日为休息日,资金支
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27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止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
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 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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