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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交易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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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发行的 2013 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 1 月 24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1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 月 2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 2013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二)债券简称: 13清河投。

(三)债券代码: 124235。

(四)发行主体: 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2013]91号文件批准。

(七)债券期限: 7年。

(八)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6.68%,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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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另计息。

(九)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投资者

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十)计息期限: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逾期不另

计息。

(十一)付息首日:自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

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十三)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

付息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

利息。

(十四)债券担保:无担保。

(十五)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逾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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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6.68%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2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6年1月25

日。

5、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

天)。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6年1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1月24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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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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