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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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发行的 2013 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3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清河投, 124235(上海证券交易所);
13 清河投资债, 1380031(银行间债券市场)。
3、 发行人: 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7 亿元(债券余额 2.80 亿元), 7 年
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91 号文件批准。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6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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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 月 24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68%。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24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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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3
年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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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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