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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3-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3年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13

2013 年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的 2013 年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3 年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荣经开(代码: 124219)

3.发行人: 荣成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发行规模 10 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为 7

年,设置债券提前偿还条款。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2013】 402 号文件批

准发行。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

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

7.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利率

为 6.45%,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

9.付息日: 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8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起,每年除按时付息

外,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后五年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45%。

3. 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17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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