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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2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以此为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01

2012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根据《关于召开 2012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相关内容,由洛阳城

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的 2012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余本

金并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期间的应计利息。

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2 年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 洛城投;

3、上交所债券代码:124107;

4、发行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和期限:12 亿元,7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6.89%,按年付息;

8、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止;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 AA 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评级展望为

稳定;

11、上市时间:2013 年 3 月 4 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兑付付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9 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

共计 313 天(算头不算尾),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3、债券面值:60 元

4、每千元赎回净价:619.506 元

5、上交所托管面额:37000 万元

6 、 每 千 元 赎 回 金 额 : 每 千 元 赎 回 净 价 + 每 千 元 应 计 利 息

=619.506+0.6×6.89%×313/365×1000=654.956 元

7、交易所赎回总金额=(上交所托管面额/1000)×每千元赎回

金额=2423.33720 万元

8、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6 日

9、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1 月 7 日

10、债券到期日:2017 年 11 月 9 日

11、债券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9 日

12、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1 月 9 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期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是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

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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