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1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⒛ 15年
第一次 “12巢湖城投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 [2015]第 080号
致:巢湖 市城镇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 )和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 )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⒛ 12年 巢湖 市城镇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募集说 明书》(以 下简称“ 《募
集说 明书》 ” )、 《巢湖 市城镇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以
下简称 “ 《会议规则 》 ” )的 要求 ,安 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巢湖 市城镇建设投
资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巢湖城投″或 “公 司 ” )的 委托 ,指 派李鹏 峰、 周羽律师
(以 下简称 “本律师 ” )就巢湖 城投 召开 ⒛ 15年 第一次 “12巢 湖城投债 ” 债券
持有人会议 (以 下简称 “本次会 议 ”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本律师根据 《会议规则 》 相 关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 的业务标准 、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本 次会 议 的有关事项进 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 意
见如 下 :
一
、 关于本次会议召集 与召开
l、 本次会议 由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巢湖支行召集 ,召 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 ,
己按规定提 前刊 登在 中国债券信 息 网上 。 本次会议 己按公告 的要求于 ⒛ 15年 5
月 28日 下午 2:30点 在公司会议 室 以现场方式 召开 ,会 议 的实 际召开时 间、 地
点及方式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 知 中公告 的时间、 地 点及方式一致 。
据此 ,本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 、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及 《募集说 明书》 、 《会议规则 》 的要求,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 召集人 的资格
1、 根据本律师核查,出 席本 次会议 的债券持人 (含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下
同)共 1名 ,· 代表有表决权 的本 期债券 l1鲳 740张 ,债 券面值 114,874,00O.00
元 ,前 述债券持有人均按召开本次会议通知 的要求履行 了出席本次会议 的相 关手
续 。 除债券持有人之外 ,出 席及 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 员还有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 员
及 本律师 ;
2、 根据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 ,本 次会议 的召集 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巢湖 支行 。
据此,本 律师认为 ,出 席本 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
法 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 明书》 、 《会议规则 》 的要求,合法有效 。
三 、 本次会议 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 的表 决事项 、 议案均 己在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 中列 明。本 次会 议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 席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就列入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 行 了表决 。
本 次会议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本次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
未提 出异议 。
本次会议审议 了如下事项 :
(一 )审 议表决 《 “12巢湖城投债 ” 债券持有人关于 “释放抵押 资产 ” 的
议案 》 。
(二 )审 议表决 《 “12巢湖城投债 ” 债券持有人关于 “修改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 ” 的议案》 。
根据本律师 的核查 ,本 次会议审议 的事项与本 次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 ,根 据
有 效表决结果,上 述议案 中第 (一 )、 (二 )项 获有效通过 。
据此,本 律师认为,本 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 明书》 、 《会议规则》 的要求 ,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巢湖城投本次会议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 Ⅱ ∷
员 的资格和 召集人 资格 以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i“ 嗲
及 《募集说 明书》 、 《会议规 则》 的规定 。 本次会议 审议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 猞 r宝
(本页无正文,为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⒛ 15年第一次 “12巢湖城投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周 羽 丿 图 |睽
二 ○ 一五年五月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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