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2-03
2012 年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由 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发行的 2012 年金湖县国有
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 4 年 12 月 8 日开始支付 201 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 4 年 12 月 6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 2012 年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 “12 金湖债”, 代码:
1280447。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12 金湖 债”,代码: 124076。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
(四)债券期限: 6 年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票面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7.76%,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
票面利率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
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3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财金 [2012] 3766 号文件。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7 日为该计
息年度的起息日。
(九)计息期限: 自 2012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6 日止。
(十)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12 月 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 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2 月 7 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 3 年 1 月 1 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 4 年 12
月 6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 4
年 12 月 5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 : 201 4 年 12 月 8 日 (由于
12 月 7 日为节假日 ,付息日顺延至 12 月 8 日) 。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
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
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
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
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
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
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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