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1
2012 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发行的 2012 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2 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吉华债, 124073
3. 发行人: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 7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 2012〕 3821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37%,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止。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12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3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
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
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
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
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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