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07
2012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由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于2012年12月12日发行的2012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年12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
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吉华债,124073。
3、发行人:吉首华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0亿元,7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改财金〔2012〕3821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7%,在该品种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12日起
至2019年12月11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
12月1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29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3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
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12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
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
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
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
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吉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2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