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18
2012年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2012年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以下简称
“本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
1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
设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玉城投(代码:124029)
3、发行主体: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8亿元
5、 债券期限: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年末分别按照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88%。
7、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5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年玉林市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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