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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16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债券代码: 124004.SH,1280361.IB 债券简称: PR 盐城南,12 盐
城城南债
债券代码: 124887.SH,1480434.IB 债券简称: PR 城南投,14 盐
城城南债
债券代码: 127764.SH,1880031.IB 债券简称: G18 城南 1,18 盐
城城南债 01
债券代码: 152221.SH,1980198.IB 债券简称: G19 城南 1,19 盐
城城南债 01
日期: 2019 年 9 月 16 日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7)苏 09 民初 186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 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中
润置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盐城分行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投资公司”);
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东威公司”)、盐城中润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第三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盐城分行”)。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为发行人,其他当事人均为与发行
人无关联第三方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苏 0991 民初 1845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周伟祥、 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
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周伟祥;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南新区管委
会”)、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建设投资公
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新河街道”);第三人:盐
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信荣中心”)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为被告之一,其他当事人均为与
发行人无关联第三方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7)苏 09 民初 186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7 年 10 月 16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原告城南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金东威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 1.1
亿元,并承担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4 日按月息 10‰计算的利
息 13200000 元;承担 2017 年 2 月 5 日
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月息 15‰计算的利
息。 2.判令金东威公司承担律师费 60
万元。 3.判令城南投资公司就上述款
项对中润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
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
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出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2 月 4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
合同》及原告与金东威公司、兴业银行
盐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将其自有
资金向金东威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
11000 万元,用于鹏润花园小区开发建
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7 年 2 月 3 日止,固定利
率月息 10‰。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
又未就展期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即
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
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
浮 50%。中润公司用其名下的位于向阳
河南侧(南)中润大数据产业园的项目
用地(地块(地块面积**平方米价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2175.06 万元)对金东威公司的借款
归还作为抵押。并于 2016 年 2 月 5 日
以第三人兴业银行盐城分行为抵押权
人办理了抵押手续【他项权利证编号
为城南他项( 2016) 600147 号】。合同
签订后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将案涉
借款汇入金东威公司的账户。借款到
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
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具
状诉至法院。
诉讼/仲裁的标的 1、金东威公司借款人民币 1.1 亿元,
201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4 日
按月息 10‰计算的利息 13200000 元,
2017 年 2 月 5 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月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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