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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2盐城南2013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10-21



2012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2013年付息公告



由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 2012年盐城市

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3年10月26日(由于本次付息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次付息日为 2012 年 10 月 28 日)支付自

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盐城城南债(银行间代码:1280361);

12盐城南(上交所代码:124004)

3、发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 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

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至第七年末内后五年末分别按照

20%、20%、20%、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3064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 利率为6.9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

止

10、付息日:每年的 10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3年1月30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 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3年10月25日。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0月2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10月26日(由于本

次付息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次付

息日为2012年10月28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

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

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 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 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 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键云

联系人:陈钧

联系地址:盐城市职教园区景观大道(盐城交通技师学院内)

联系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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