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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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发行的 2012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支付
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2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盐城南(代码 124004)
3、 发行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 7 年(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三年末至第七年末内后五年末分别按照 20%、 20%、 20%、 20%
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306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6.9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间: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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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日: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 票面利率为 6.93%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截止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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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
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盐城市
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
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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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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