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3-14
2009年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5年)2014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 债券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0日
2、 债券兑付兑息日:2014年3月25日
3、 债券停牌日:2014年3月21日
4、 债券摘牌日:2014年3月25日
由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
年3月25日发行的2009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5
年)(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4年3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25
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5年)。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津投2, 122979。
3、发行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亿元,5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09]75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兑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安排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0日。
2、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为2014年3月25日。
3、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截至2014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津投2”持有
人。
4、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相关事宜:在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09津投2”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最后一个年度利息。
5、集中兑付兑息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的20个工作日。
6、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9
津投2”的本金和最后一个年度利息。
三、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9 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津投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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