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13
2009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发行人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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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2009年河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
862号文件批准。
2、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1,500万张,发行
价格为100元/张,平价发行。以1,000元(10张,1手)为一个认购单位,超过1,000
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2.60%-3.40%,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
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
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09年4月14日(T-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4、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
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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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本期债券的机构
投资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
5、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发行规模预设为3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
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发行规模预设为12亿元。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0.3亿元,向机构
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2.7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
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被全额认购,则不
进行回拨;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
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决定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规模进行双向回拨。
6、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部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认购。
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94”,简称为“09豫投债”。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7、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认购的投资者通过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进行认
购。
8、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通过与
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进行认购。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
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0、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
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缴款等具体规定。
11、本期债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
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上市后可
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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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12、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
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将刊登在2009年4月15日(T 日)的《中
国经济导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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