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领导成员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确信已对本次发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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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09 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简
称“09 豫投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内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2.60%-3.40%,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
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
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
调票面利率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
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5 年的票面利率, 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5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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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
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
调整。
(八)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九)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
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3 亿元, 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 0.3 亿元, 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
为 2.7 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
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12 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单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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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 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额度认购不足, 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
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十)发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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