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领导成员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确信已对本次发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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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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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09 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简
称“09 豫投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内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2.60%-3.40%,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
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
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
调票面利率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
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5 年的票面利率, 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5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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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
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
调整。
(八)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九)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
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3 亿元, 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 0.3 亿元, 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
为 2.7 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
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12 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单向回拨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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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 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 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额度认购不足, 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
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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