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9-04-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09豫投债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4-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领导成员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确信已对本次发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1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09 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简

称“09 豫投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内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2.60%-3.40%,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

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

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

调票面利率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

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四)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5 年的票面利率, 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5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3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

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

调整。

(八)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九)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

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3 亿元, 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 0.3 亿元, 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

为 2.7 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

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

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12 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单向回拨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

4

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 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 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额度认购不足, 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

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