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9
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9日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
年5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一次性偿还本期债券
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宁交通(代码:122962)
3、发行人: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9]107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票面利率
为5.2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上调票面利率,债
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
后2年固定不变,票面利率为6.10%。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计息期限: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5月7
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每年的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 用 级 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09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及摘牌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逾期部
分不另行计息。
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4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停牌日:2016年5月5日
5、摘牌日:2016年5月9日
6、本息资金发放日:2016年5月9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
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的
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9年南京市
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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