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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4-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12296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4-29

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

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宁交通(代码:122962)

3、发行人: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9]107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票面利率

为5.2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上调票面利率,债

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

后2年固定不变,票面利率为6.10%。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计息期限: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5月7

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每年的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5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09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逾期部

分不另行计息。

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6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5月7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

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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