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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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由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 2009 年
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
期债券” )将于 2010 年 5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支付自 2009 年 5 月 7 日至 2010 年 5 月 6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 年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南京交通债(银行间代码:098076;09 宁
交通(上交所代码:122962)
3、发行人: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5、 债券期限: 7 年 (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9]107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5.2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 2009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6 日止,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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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息首日:每年的 5 月 7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09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09 年 5 月 7 日至 2010 年 5 月 6 日, 逾期未
领的债权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0 年 5 月 6 日。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部门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0 年 5 月 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0 年 5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
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 发行人和债券托管的
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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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宝椿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68 号
联系人: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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