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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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12-06
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依法接受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胡艳丽律师、张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09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淮南市城
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公司2009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
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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