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4-25
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1年5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
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南昌债(代码:122905 )
3、发行主体: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13%,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7年4
月29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期限为2010
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8、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
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6.13%。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4月29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1年5月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
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
息。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0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0791-3987270
传真:0791-3987270
2、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黄小虹 陶志刚
联系电话:0791-6265671、0791-6267832
邮政编码:33004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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