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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4-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0南昌债2011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4-25

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

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1年5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

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南昌债(代码:122905 )

3、发行主体: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13%,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7年4

月29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期限为2010

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8、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

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6.13%。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4月29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1年5月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

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

息。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0 年南昌城市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0791-3987270

传真:0791-3987270

2、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黄小虹 陶志刚

联系电话:0791-6265671、0791-6267832

邮政编码:33004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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