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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0洪市政2014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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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2010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4年8月4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间(以下简

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洪市政(代码:122894) 。

3、发行主体: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7亿元。

5、债券期限: 7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

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

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5.00%加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0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

8、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

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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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4年8月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

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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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0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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