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6
2010 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0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8
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并兑付本金。 为保证兑付
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0 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0 洪市政(代码: 122894)
3、发行主体: 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 7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债券, 在债券存续期第 5 年末
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00%;
在第5年末,如果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后2年的
利率维持5.00%不变,如果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
后2年的利率为5.00%加上上调点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
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则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票面利率
为5.00%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
利息。
7、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
月2日止;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为2010年8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8 月 2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31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停牌日:本期债券停牌日为2017年8月1日。
3、 兑付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8月3日。
4、 摘牌日: 本期债券摘牌日为2017年8月3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0 年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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