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9-21
2010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公告
由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发行的
2010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0 冀交通(122885)。
3、发行人: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规模:20 亿元。
5、债券期限:十五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0]2263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9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9 月 28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付息期限:自每年的付息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
日)。
12、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9 月
2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
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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