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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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2年付息公告
由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
2月10日发行的2011年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2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2月
10日至2012年2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
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发行人: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年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1甬交投”,代码122847。
4、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1]11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5年
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
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
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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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息期限: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2
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
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21年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担保情况:无担保。
13、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2月9
日。 截至该日下午收市,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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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12年2月10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
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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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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