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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1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12283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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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

6月21日发行的2011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1日开始支付2015年6月21

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吉利债(代码:122838)。

3、发行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0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6.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

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6.40%

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1303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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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6月21

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

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8年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5年6月30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6.40%。

3、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

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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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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