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3
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发
行的2011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部本金。为保
证付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舟山市交通投
资公司)。
2、债券名称:2011 年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3、债券简称:11 舟山债(代码:122823)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
票面年利率为 6.20%(该利率根据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1.40%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
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4.80%,基准利率保留两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 6.20%
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起息日: 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4 月 20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4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4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 年 4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6.2%。
3、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7日。
4、摘牌日:2018年4月20日。
5、付息/兑付日:2018年4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兑付金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
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
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和分期偿还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各付金
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和分期偿还本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和分期偿还本金兑付手续, 具体手续
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和分期偿还本金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和分期偿还本金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和分期偿还本金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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